除了高温津贴,高温下劳动者还享有哪些权益?

骄阳似火,7月19日是入伏第三天,湖北多地出现40℃以上的高温。据省气象部门消息,这轮高温热浪将“超长待机”,从13日到22日,酷暑都难消。

记者1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近日省人社厅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要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近期省人社部门还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劳动者权益。

说到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最先想到的就是高温津贴。除此之外,劳动者还享有哪些权益呢?

劳动者因高温停工的,不能降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孕妇不能高温露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际,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湖北高温津贴标准有望调整

上一次湖北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在2013年。至今我省现行标准仍是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其发放条件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均应发放高温津贴。”

今年,全国多地提高了高温津贴标准。对此,17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黄艳表示,省人社厅已计划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有望调整湖北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欢迎广大群众提供宝贵意见。另外,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对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可拨打湖北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曝光。

来源:湖北日报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