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鞭告知书

禁鞭告知书

广大居民:

宣恩县城区已于1998年禁鞭。因县城区扩大,新的禁鞭范围包括:椒园镇的三河沟村、红岩卡村、龙洞村部分区域和珠山镇七里桥村、莲花坝村、宝塔村、岩堡村、猫儿堡村、白鹤井社区、工农街社区、兴隆街社区、上湖塘社区、双龙湖社区。为确保禁鞭工作顺利推进,现将禁鞭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应当遵守《宣恩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县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时候均不得有生产、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凡在县城区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凡在县城区禁鞭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物质的,由县公安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五、成年家庭成员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禁鞭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者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同创,你我共同参与!让我们自觉禁鞭,携手创造一个安宁祥和、洁净卫生的公共环境。春节将至,祝您及家人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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