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发布,指出我省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该意见明确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除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但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这两个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具体标准以市(州)为单位制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校大学生的待遇享受期各地可另行规定)。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该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我省居民,门诊、住院、生育都可享受报销待遇。各市(州)还可以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妥善处理原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政策差异,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接续工作,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确保各项制度的平稳衔接。
编辑:刘梦龙 钟建辉
审核:孟希承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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