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坚持节约和集约,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采取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新建,可以采取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5项基本条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未享受住房保障;申请人为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在申请地就业达到规定期限;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在受理申请之日前一定的年限内未在本地转让过自有住房。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擅自提高配租、配售价格,或者擅自向规定的配租、配售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基本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资金,并可处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个人征信档案,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本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7月27日,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zb_yc@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编辑:钟建辉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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