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质监政务服务水平,畅通服务群众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全面履行质监管理和服务职能。现将质监服务窗口相关知识介绍如下: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开始?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
2、什么是“三证合一”?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3、什么是“一照一码”?
答:“一照一码”是指将原由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4、代码证书到期了还用换证、年检吗?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5]608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不再发放、年检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赋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由编办赋码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赋码办理。
5、现在组织机构代码实行“三证合一”了,企业到银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仍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怎么办?
答:在实行三证合一后,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帐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别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只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时,应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
企业在办理销户业务时,银行核查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后,再行销户。
6、个体工商户目前为什么不能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代码改革目前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目前还在设计之中。最迟2017年将会实行。
7、在过渡期内,如何做好组织机构代码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和利用?
答:在过渡期内,登记管理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原有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保证信息的互联共享。对于应用部门,也应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协助下,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应用部门在业务系统改造时,增加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信用代码字段。对于有统一代码,采集统一代码,还没有统一代码的,采集组织机构代码。
2017年之前,在统一代码还不能普及的过渡期内,应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为今后全面应用统一代码打好基础。加强统一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公共事业单位以及信用平台中的应用指导,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在各类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时应用。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业务过程中采集统一代码,在信息系统中以统一代码标识客户信息,在交易合同和商业文件中标注统一代码。
8、机关、县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办理、换发、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初次申请的,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遗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损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情况说明。
撤销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构撤销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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