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烟,害人终害己

近日,由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被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某某系宣恩县沙道沟镇人,年近花甲。2015年农历5、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向他人出售芙蓉王、白沙等品牌卷烟382条,价值54860元,违法所得26690元,并被查获未销售卷烟173条,其中销售的部分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被告人陈某某贪图一时利益,不顾法纪,在没有取得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买卖、销售国家专营、专卖品。国家对特定烟草实行专营制度,主要因为烟草是一种对人有害的、特殊的商品,对其采取严格管理的政策,能够一定程度的控制其流通,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同时特殊物品专营制度也是国家管理市场秩序的一种有效手段,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陈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我国对特殊物品流通的管控制度,也侵犯了市场管理制度,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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