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财发[2017]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请贵单位按时参加2018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年审时间、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审核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保金。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
二、年审机构、征收机构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当地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但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保障金实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年计算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需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或军残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书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有效凭证、参加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保障金申报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可以在恩施州残疾人联合会网站自行下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特此通告。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恩施州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2月23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