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手册

一、维权争议有五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⑵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⑷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把握你的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⑴不能贪小便宜;⑵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⑶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⑷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店堂告示”要细看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留心各商场的“店堂告示”。商家广告中多有“买二赠一”、“买十赠一”等促销类文字,还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仅限100台”等。商家广告总是把一些限制性条款写得比较小,位置不醒目,消费者看广告一定要仔细。如果最后产生纠纷,这些“店堂告示”就成了商家免责的依据。当然,如果经营者“店堂告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这种告示就是无效的。

四、购物存包凭证要索要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要详细阅读随商品附带的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相关附件,了解自身权利,对于商品质地、价格、购买日期等重要项目,应要求经营者明确标注。出现消费纠纷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另外,特别需提醒的是,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存包时要索取存包凭证,如号牌、钥匙等,不要将包临时交他人保管,包括商场售货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未交商场专门保管而丢失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将财物临时交售货人员看管,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有保管协议,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五、细数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⑵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六、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七、新房选购先验房后签文件

一般先验房子后交费再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合理的正常程序,当您对验楼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楼了。但大多数开发商却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方法,这样令开发商的主动性更大。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将先验房再收楼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先验房就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在验房时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障自己的权益。验楼应包括如下内容:土建、装修、给排水、照明用电、卫生器具、防盗设施以及其它设施配件;另外,室内有害气体是否超标、公摊面积是否合理等也要注意验收。同时要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一表”,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前,您一定先要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八、商品“三包”及相关规定

商品“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

1. 退货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 换货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 维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时,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这里提醒消费者特别要注意三包中的几个时间界限:

第一个是三包有效期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但要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二是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三是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修理期超过30天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九、典型消费陷阱

案例一、网上看病有陷阱

消费者钟先生,八十岁,患有十多年的糖尿病,服用过各种药物,打过胰岛素,住过几次医院,为了治疗糖尿病,他控制饮食,加强锻炼,但血糖还是偏高。治病心切的他突发奇想上网去查看,幻想着有比医院更好的治疗方法,当他输入“糖尿病治疗”几个字后,某医学研究院的广告跃入眼前:“不打胰岛素、不吃降糖药,在家轻轻松松治疗糖尿病,免费赠送高科技糖尿病治疗仪”。钟先生如获至宝,心想还唯独没用过治疗仪,不妨试一试。立刻打电话咨询,一位自称是医生的先生答复他,“我们可以治你的病,一个疗程3个月包好”。

就这样钟先生不知不觉地进入了不法商家设计好的陷阱中,他先后七次按照某医生的要求购买药品和保健品,直到花去25800元也未见糖尿病有所好转,这时方知上当受骗了。事后他回忆说,商家从来都不告诉他商家的具体名称和地址,每次都是通过快递公司进行药品、保健品和钱的交换,所收到的中药均无处方、无说明书、不开据发票。他打电话咨询都是转接,先问消费者是谁,然后再打过来,由专人解答,神神秘秘。

案例二、免费承诺藏陷阱

退休老人韩先生,患有十几年的慢性结肠炎,久治不愈,正在困惑时,一则某电视台早晨播出的某某养生苑节目吸引了他。一次他花3000元购买了半年的某口服液,没过几天商家主动打来电话说公司在搞活动,只要买三个月的某口服液就免费赠送人参膏一箱,可以提高免疫力。他没禁得住诱惑就又花了1500元,五个月过去了韩先生发现自己的病毫无改善,才感觉上当了。

案例三、虚假广告设陷阱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武先生七十多岁,患有腰间盘突出。一天看到某报刊登有治疗腰间盘突出的广告,信以为真,广告将产品说得天花乱坠,一字不提使用禁忌,他花1680元邮购了一台治疗仪。等他打开说明书时才发现自己并不适宜使用。因他患有心血管疾病,做过支架搭桥手术,心律失常,血压不稳。收到后立即要求商家退货,商家只退给他1000元,强行扣下680元。事后武先生无论怎么打电话,商家就是不接听。老人生气地说我们仅靠微薄的养老金过日子,平时不舍得吃,不舍得穿,节省下几个钱竟被他们强行克扣。

案例四、迷信专家入陷阱

刘女士,七十四岁,患有毛细血管静脉曲张十余年,一天看了某电视台养生节目,介绍中药泡脚能治好她的疾病,她心想过去没用过中药,兴许能治好呢。商家信誓旦旦地说,治不好全额退款。刘女士付了950元买了泡脚的中药。十几天过去了效果不明显,这时有一位自称王院长的打来电话,说我亲自给你配药,只需要付1000元,保证能治好。用了一段时间,腿红肿,奇痒无比,王院长解释说这属于排毒反映。过了几天又换了一位自称是血管病专家的某教授打来电话说你需要配合药物调理,提高免疫力,再泡脚就好了,要抓紧治疗,否则将截肢。刘女士一听吓坏了,又按教授的要求花700元买了蜂胶和蓝莓胶囊。此后商家不断以院长、副院长、专家、教授轮流打电话让她继续买药治疗,还承诺为她争取名额,花去的钱能报销80%,将款直接打到她本人的银行账户上。最终,刘女士不仅没治好病,反而两腿红肿、麻木,住进了医院。再联系这些专家时,商家均搪塞她,专家忙、院长出国了……。

案例五、“无理由退货”成陷阱

广州市消费者刘先生患有前列腺疾病,一天他打开某公司官网,看到在推销某品牌前列腺贴,“承诺15天内无理由退货”。他就花680元订购了一个疗程。刚用几天发现所贴患处皮肤红肿发炎,他立刻停止使用,打电话要求退货。商家说:“我们只管销售不管退货,谁给你的货你就找谁吧”,他又去找送货的快递要求退货,快递说:“我们只负责送货不负责退货,你需要找当时与你联系的专家”。几经周折好容易找到了专家,专家却说,做不了主,要找经理。就这样刘先生的退货要求被他们推来推去。

案例六、养生讲座变陷阱

青岛消费者韩先生说,北京某健康协会在青岛一酒店举办健康讲座,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自称是北京某著名医院退休的医生亲自为我爱人把脉看病,并积极推销某保健品,该医生说服用后可以增强免疫力,活到100岁没有问题。他深信不疑付了5800元买了六盒保健品,回到家服用二粒后,我爱人感到不舒服头晕。我赶紧赶到大酒店去退货,酒店人员说,他们退房回北京了。

案例七、冒充补贴造陷阱

八十一岁的刘女士患有糖尿病八年了。她由于长期买高价药吃,造成生活困难,总想找到一种不需要长期吃药的方法。一天接到自称北京杨主任的电话,称他是某糖尿病研究院的,在网上查到我患有糖尿病还说他的药不单能降血糖,还可以修复胰岛素功能,我同意试试。于是寄来一个半月的药,980元。没几天杨主任又打来电话,说给我介绍该院一位从医四十年专治糖尿病的老院长,吃他配的药,可以不用终身服药。我非常希望得到这位医生的治疗,三天后收到了批药,交了3700元。有艾草泡脚、三宝胶囊、益脑胶囊。接着他又推荐我买了2个月的药4300元,这些药没有中文说明书,是藏文。接着老院长又来电话了,说你还需要服第三次药,才能彻底巩固病情,提高免疫力,这次要交8000元。他说我会亲自向财政部帮你申请药费补助,享受90%的困难补助。卫生部要在你们县召开糖尿病学术研讨会,批准你当宣传大使。但卫生部要求宣传大使每人要买抗癌药30000元,我说我的钱已经买药用完了,就放了电话。由于治病心切,上了当,我心里不服。骗子发给我的药至今我不敢吃。冒充卫生部部长的电话经查是北京某保健品公司的电话。

案例八、保健品和药品混淆成陷阱

上海消费者邱先生在自家报箱取报时发现有一大信封,拆开见是一张中医药类的小报,打开一看赫然写着:千年传世秘方重见天日,我可以向全国人民保证,只要吃上某某胶囊保证用一个好一个!最多三个周期,肯定康复,如果不好,我一分钱不收。对三高、脑病、前列腺增生、失眠等十多种老年病都有疗效。邱先生因患有前列腺增生、失眠等多种疾病,时间长达十余年,花钱多,效果差,苦不堪言。见有如此好的“神药”,喜出望外,立马打电话订药,快递公司把“药”送来了,因是傍晚看不清,他就付了2280元。第二天打开一看,哪里是药呀,其实是保健品,其功效是提高免疫功能。他立马打电话要求退货,商家说你没有吃过怎么知道对冠心病、失眠、便秘等没有效果呢?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案例九、上门维修布陷阱

北京七十八岁的戴女士投诉说,2015年7月的一天,家里的热水器突然坏了。天气酷热必须马上维修,她女儿在网上查到一个维修电话就报修了,下午四点多来了两位工人,简单问了情况,就开始拆热水器,随机取下一根金属棒,又装进去。同时放进四根像钢笔长短的金属棒,还举给我看说“你看好了是四根”,当时并没有告诉我价钱,不到半小时就弄好了,连说了几次“你家这牌子热水器很好,现值一万多元呢”,接着探问“你家就你一人住吗?”然后就开单交款,每根金属棒720元,用了四根,2880元,加上工钱开价3100元。我女儿就留给我300元,要这么多钱,我只好用自己的工资支付了。女儿回家后责问我为什么不给她打电话?我说你上班不好打扰。女儿在网上查了价钱,说一个热水器也就二、三千元左右,四根金属棒怎么要这么多钱?我付了钱还遭到埋怨,自认是上当受骗了,深感现在太没有安全感了。

案例十、互联网金融新陷阱

老年人的收入主要靠养老金,他们平时多把钱存放在银行。互联网金融对他们完全是一个陌生的世界,平时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动辄20%甚至30%的年化收益意味着随时可能出现血本无归的结局,或者商家投资的就是虚假项目,为骗钱而圈钱。但老年人不擅长利用网络进行搜索、对比和研究,更不了解互联网理财规则。信息主要来自商家的广告和熟人的介绍,抗风险的能力明显不抵年轻人,但面对高利率的诱惑,一些老年人也坐不住了,纷纷将存在银行的养老钱投到互联网金融中。

为了把老年人拉进互联网金融中,有些公司还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实施送米、送油等恩惠诱惑,承诺高收益等,这些老年人在起初尝到甜头后,就放松了警惕不断往里投入,甚至把卖房款也放进去,直到公司出事、老板跑路,这些老年人才如梦方醒,病倒住进医院。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请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老年人,还他们一个诚实有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老年人购物时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发票、快递单据、合同和广告等证据,这是消费维权的重要证据。对于网络、电视和电话等远程购物形式,老年人应当问清楚商家的具体名称和地址,商品的使用性能、禁忌条款和售后服务渠道,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在消费中遇到被欺骗的情况,要及时报案,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预防侵权警示

(一)老年消费者存在的几个消费误区:

1、商品便宜就好;(从廉心理)

2、宣传得好的就好;(偏听偏信)

3、人家都说好的就肯定是好的;(从众心理)

4、有赠品就买、打折促销的抢着买;(盲目跟风)

5、审视商品不仔细、不注重商品标识、不看产品说明书;

6、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后,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会怕麻烦,宁人息事;

7、受骗上当了,不敢对家人说,怕子女埋怨;

8、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临界商品、就医、旅游、商场购物摔伤、及老年公寓等领域容易发生消费陷阱。

这里我提醒我们的老年朋友,要记得索要和保管好购物发票、凭证,“这样就算出了问题,投诉起来也有投诉对象和投诉事实”。尤其是发现被骗后,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及事故发生的现场,保留好相关凭证,并直接拨打“12315”消费维权投诉电话或者到当地消委会投诉。

(二)老年消费者如何理性、正确消费:

1.不要偏听偏信夸大其词的小广告、小广播,对于各类广告宣传中的保健品和器械,一定要谨慎选择。

2.在购买商品时最好到正规商场,不要轻信街头商贩,切勿轻信上门推销人员对所推销产品的介绍。

3.对所谓的免费体检、免费讲座、免费旅游等推销手段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做出正确的判断,不要因为接受了推销人员提供的服务就盲目购买。如确需购买,要尽量购买知名品牌的产品,应当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住所和相关的经营信息,开具正规发票,如推销员有无效退货等类似承诺的,应要求其在发票上单独注明并加盖公章,以避免日后维权时发生缺乏证据的尴尬。

4.不要偏信电话、电视、网络购物,杜绝除到正规商场购物的其他一切渠道的销售模式,做到购买生活用品到正规商场,不在路边购买临界、过期、便宜商品,有病到正规公立医院就医,购买大宗商品有子女陪伴,住老年公寓一切由子女操办,出外旅游由子女亲自陪同等等。这样,消费陷阱就会远离老年消费者。

5.购买商品后要保存好购物凭证,在使用中一旦发现有不良反应或发现与其所承诺的不相符,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受害一定要投诉,知情要举报,这不仅关系到你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也关系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对他人的危害,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想,有这种意识,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能有效的得到保护。

(三)金融理财消费警示

1.在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哪些种类?

在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根据自售和代售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产品,一类是代销产品。银行产品是银行自己设计和销售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由银行承担责任。代销产品如银保产品、基金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是由银行代为销售的产品。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银行产品和银保产品。银保产品是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售协议,在银行网点销售的产品,本质是保险产品。

2.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消费者应当如何防范风险?

一是要认清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性质,不要被业务员的销售手法所蒙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深思熟虑后购买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二是收益率上不要被“忽悠”。要弄清理财产品广告中的收益率是年收益率还是累积收益率;产品是否代扣税;广告中的收益率是税前收益率还是实际收益率。

三是投资方向要清楚。要清楚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将投放于哪个市场,具体投资于什么金融产品,这些决定了该产品本身风险的大小、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

四是关注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大部分理财产品都是封闭性的,客户一般不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进行赎回,购买此类产品时要认真考虑,避免因购买流动性低的理财产品造成自己资金紧张。少部分产品可中途赎回和质押,购买前要了解手续费和质押利息是否在接受范围以内。

五是掌握必要的法律和金融投资知识,必要时向法律、财务、投资方面的专家咨询。

理财产品不是一般的存款业务,它在具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具有较高的风险,选择时最好具备一定的基本知识。由于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高,特别是对于购买量较大的人士和家庭,最好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对潜在的风险才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控,主动提高风险意识,保障财产安全。

(四)产品质量维权警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以老年朋友们在选购电器产品,如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注意看是否有3C标识,注意选购产品所述产品名称、规格是否与实际产品一致。网购切记要保存产品介绍、成交和支付页面。

2.老年朋友们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应当查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应当有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如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注意看是否有3C标识,注意选购产品所述产品名称、规格是否与实际产品一致。网购切记要保存产品介绍和成交和支付页面。

(五)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日常生活中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一是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二是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如何正确就医

一要看诊所外有没有悬挂正规的诊所名称和招牌;二看诊所内有没有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要仔细辨认许可证上标明的开诊项目及所盖公章的真伪,比如开诊项目中是皮肤科,就不能诊治别的科的疾病;四看医生有没有医师执业证。医师执业证上必须有医生本人的照片;五看诊所里有没有消毒设备,如紫外线灯等;六是看看药品上的药品、厂家和生产批号、有效期是否齐全。

(八)价格欺诈方面相关知识

消费者如遇到价格违法情况,可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反映和投诉。拨打时,异地不需加拨区号,消费者在工作时间拨打12358为人工接听,消费者也可通过12358网站完成举报。

(九)快递方面注意事项

1.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较好的快递公司。交递之前最好查看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最好直接联系快递公司。

2.详细阅读快递公司的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如有不明应当场了解清楚。当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时,可要求经营者修订。如经营者拒不修订的,应及时终止业务的办理。不可轻信业务员的口头承诺。

3.认真填写快递单。填单时一定要把收件人的地址和自己的地址填详细,以免因地址不详耽误时间。督促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物品名称、总质量、总件数等重要内容。注意保管好所有快递凭据,以备日后维权。

4.寄件时,贵重物品尽可能保价。如快递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保价方式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收件时要当面开包检查,认真核对货品后再签收。

5.收件时,先验视后签收。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派件员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一般情况下,快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就应签字确认。如果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同时还明确了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6.未保价的物品,需双方协调赔偿金额,不设上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十)老年消费者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1.银行柜台转存储蓄,注意保单和储蓄的区别,不要误购了保险。老年人去银行办理存款最后却变成了一张保单,这种现象很多老年人都遇到过,更有甚者,明明老年人不具备长期缴费的条件最后却买成了必须长期缴费的产品。提醒老年朋友一定咨询清楚,了解自己填写的是银行单证还是投保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定先跟子女沟通。

2.要全面认识收益和风险。老年人理财知识相对不足,部分老年人只听信“收益高”的说法就购买了保险,没有意识到风险。

3.看清保险条款。无论营销员如何讲解,提醒老年朋友一定要自己仔细研读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内容,如果看不清楚,可以让子女帮着审视,或者拨打该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亲身咨询。

4.购买保险需量力而行。老年人收入相对较低,在购买保险时更应综合考虑,合理选择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

5.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有个别老年人为获得保险金,故意隐瞒病史,这种情况往往在后期理赔时引发纠纷,若查明确属隐瞒病史情况,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6.谨慎签字。保监会一直以来重点打击营销员代签名情况,在购买老年人保险时,一定不能让他人代替签名和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7.重视“犹豫期”和回访。目前一年期以上的保单有10个自然日、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这期间若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咨询。在收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一定如实回答问题,切勿对所有回访提问都敷衍了事,以避免事后纠纷。

8.遇到问题可通过三大方式维权:一是拨打保单上印刷的总公司客服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客服机构投诉,寻求解决办法;二是联系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联系电话:2201449),通过保险协会协调解决问题;三是联系当地消委会,通过消委会协调解决问题。

八、产生诉讼,向谁索赔应明确

⑴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⑵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⑷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⑸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诉讼时效莫过期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三、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⑴经营者个人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⑵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⑶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⑷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⑸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⑹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⑺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⑻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賠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消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⑴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⑵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⑶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⑷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⑸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⑹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⑺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⑻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三、打消费官司如何取证?

(一)打消费官司四注意

⑴保存消费证据,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一定注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产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⑵明白消费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⑶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⑷选择维权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需留存哪些证据

1、发票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受理消费投诉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有效。一般来说,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及客户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当日时间、商品规格及数量、单价(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尤其须注意的是:如果商家所提供票据不正规(如简易收据等)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

2、使用说明书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是指详细阐明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此项服务所应注意的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在其内外包装中注意查找、核对、及时留存,并应当查看是否与所购商品和型号、品种相匹配;在接受商家所提供的某种服务时,应注意其文字承诺是否与实际内容相符。

3、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的凭证。作为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一般商品都应随其内包装附带,尤其是家电、摩托车等大宗商品的合格证,因其对保证该商品的安全使用及避免人身伤害至关重要,所以消费者在认购和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妥善保管、留存,以备不测时援用。

4、保修卡保修卡是方便消费者维修商品的凭证和依据。一旦在保修期内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须持卡到生产厂家所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在接受上门的维修服务时要注意核对服务人员的证件与保修卡上的提示是否相符。维修结束时,还应要求维修单位在保修卡上如实填写修理时间、项目及修理人员姓名等,这是目前众多维修投诉中请求赔偿的最大证据盲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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