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阳坪中队在日常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暂扣车辆的暂扣期限已到,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未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及涉案财物管理等规定,现决定对2017年12月31日前暂扣在该中队的62辆摩托车、7辆小型普通客车、3辆轻型普通货车、1辆变型拖拉机和1辆中型普通客车共计74辆事故车辆和违法车辆进行公告。
请相关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该中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本单位将对暂扣车辆进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均上交财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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