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7日,罗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来凤县县城向宣恩县行驶。行至209国道2061KM十500M路段时,将行人曾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曾某伤后于当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积极报警、施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及医护人员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罗某还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案发后及时报警、施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恩施晚报
http://www.enshi.cn/2018/0522/642967.shtml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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