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宣恩城区撞人后逃逸,交通民警两个半小时成功抓获肇事者

6月20日上午8:08,宣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珠山镇兴隆大道万和广场门口路段,有一辆麻木车将一名中年妇女撞伤,往贡水大桥方向逃跑了。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

根据目击者称,撞伤行人的是一辆红色三轮麻木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在万和广场前将横过斑马线的中年妇女撞倒后,往贡水大桥方向跑了。



事故现场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民警立即开展追踪及沿电动车逃逸方向走访工作。经过一处一处地访,一段路一段路地查,10时20分许,终于在宝塔村一村民家中将该肇事电动车驾驶人朱某抓获。

经询问,朱某交代:他由五把车菜市场向贡水花园方向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经万和广场门口斑马线时未减速避让,撞倒了过斑马线的行人。而事故发生后,他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报着不会被交警抓到的侥幸心理,为了逃避责任选择了逃逸。

目前伤者周某(55岁)正在医院接受救治,无生命危险。



交通肇事违法行为人



肇事车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朱某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朱某将依法受到严惩。

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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