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 运用指定管辖,排除干扰调查共同涉案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2018年4月,广东省纪委监委对某地级市领导李某某(化名)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几乎在同一时间,广州市越秀区纪委监委对李某某案多名涉嫌共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进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李某某案并不是越秀区的自办案件,该案的几名涉案人员与李某某同在一个城市,也并不属于越秀区纪委监委的监察范围,越秀区纪委监委为何会跨地域来办理这一系列窝案?

各级纪委监委对案件的管辖以一般管辖为主。一般管辖是指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实事求是、高效地办理,也会对一般管辖做出补充,实施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来说,上级监察机关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主要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

上级纪委监委指定越秀区纪委监委异地办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

“此次指定管辖,主要是为了排除干扰。”据越秀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董小林介绍,李某某长期在某地级市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社会关系复杂。指定越秀区纪委监委异地管辖该案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可以有效排除当地的人情干扰和阻力,保证监察事项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上级监察机关进行指定管辖,除了考虑办理监察事项的实际需要,也会考虑下级监察机关的办理能力等因素。据越秀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吴艺介绍,越秀区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经常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从区检察院转隶时共计44位同志,就有9位正在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办案,相互之间比较了解熟悉,配合也比较默契。另外,越秀区纪委监委暂时未办理留置案件,这也促使他们可以临时拿出一部分力量去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指定管辖,最大的挑战是没有初核的时间。”董小林透露说:“原来办案,立案之前会做大量初核工作,把一些违纪违法事实摸得都很清楚了,才会进行立案、启动留置。指定管辖、配合办案,为了避免相关涉案人员外逃、毁坏证据和串供,我们基本上是当天指定、当天立案、当天留置,一点初核的时间都没有,这对我们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越秀区纪委监委集中力量,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积极配合上级纪委监委“作战”。整个审查调查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受到外界干扰。截至目前,所有涉嫌共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已经全部成功突破。“涉案人员交代的有关情况,对突破李某某是绝对没问题了!”董小林说:“合理运用指定管辖,可以增强监察工作的机动性、实效性,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切实把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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