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经法院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妹夫谭某某在湖南开矿投资入股为幌子,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曾一同在某公司工作过的被害人周某某、覃某某等人的信任,并以介绍返利的方法,要求他们介绍亲友借款。被告人李某某在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骗取被害人资金319.894万元,被害人数达30余人。
为满足一已私利,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他人的信任为自己谋取钱财,其行为无疑给民风淳朴的小城带来了一场信任危机。而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使李某某以谎言、欲望构筑的“空中楼阁”最终坍塌倾覆。捍卫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重塑公序良俗,检察机关正在以实际行动诠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让民众真正在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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