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烤烟,两男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云上恩施报道(宣恩台记者 喻靖尧)烟草属国家专卖品,少数不法分子受烟草制品高额利润的诱惑,从事烟叶非法收购,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有证经营户的利益。宣恩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案3.4万余斤烟叶的非法经营案件,两男子被判刑和罚款。

2016年10月,被告人庹某、王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任何许可证件,以营利为目的,两次从宣恩县、咸丰县种植烤烟烟农手中以33.96万元的价格收购烤烟烟叶34490斤,运往重庆市酉阳县予以销售,获利5.392万元,其中:付运费0.73万元,王某分得0.5万元,张某分得0.2万元,庹某分得3.962万元。

根据刑法认定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烟叶作为特殊商品,经营者没有取得以上四种许可证明而从事的经营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庹某、王某在未办理任何烟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两次从种植烤烟烟农手中以33.96万元的价格收购烤烟烟叶34490斤销售获利,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庹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亦是销售渠道和获利后资金分配的掌控者,故被告人庹某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介于被告人庹某在报案中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未受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归案后和庭审中尚能认罪,其行为亦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均适用减轻处罚,且经二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亦同意对二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判决被告人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4.462万元予以收缴。

这类案件给非法经营者一个警醒:非法收购烟叶,一失足成阶下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市民发现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应当拒绝并及时举报。

来源:云上恩施宣恩台通联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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