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2019年3月12日以前停放在宣恩县城区大型停车场(珠山镇莲花坝)的达到报废标准、注销状态、违停拖移、逾期未检验、使用假牌套牌或处于转出状态长时间不处理、无人认领的部分机动车辆及事故车辆进行公告处置(车辆详情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所涉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携带车辆所属行驶证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处置车辆清单可通过宣恩电视台、《中国宣恩网》、“宣恩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交警大队、全县各交警中队公告栏等方式查看。
特此公告。
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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