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纠纷 用法律解决

云上宣恩报道(通讯员 向苗)日前,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民间借贷行为广泛存在,纠纷不少,该个案的判决有以案普法的作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现金50000元,并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约定借款时间是1年,当时原告认为1年太长不同意,被告为了借款成功就在借据上注明:王某某如三个月后资金周转,提前一个月给被告李某某打招呼准备资金还清王某某50000元现金及利息。

但被告李某某在借款成功后,在2019年元月不向原告支付利息了,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失去信誉,同时也急需钱用,于是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患病等各种理由搪塞或者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连本带息偿还。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借款合同已然成立,故被告李某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李某某在收受借款现金后当场返还原告1000元作为利息,故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实为49000元。

县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借据载明之合意,认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22日。另,在借据中原、被告未约定收取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于法无据,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李某某未及时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在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9000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编辑 钟建辉

审核 贺敏

签发 孟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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