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宣恩报道(记者 李灿 通讯员 温锋 赖小雪)为有力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6月20日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组织警力在县城区兴隆大道设立临时执勤点,开展夜查行动。
8时40分许,民警在检查一辆号牌为鄂Q5***8的银色轻型普通货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男,39岁,持C1E证,万寨乡中台村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发现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0.0mg/100ml,远远超过“酒驾”的标准。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刘某曾于2017年7月13日在椒园集镇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过,此次属于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刘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拘留5日,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编辑 钟建辉
审核 贺敏
签发 孟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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