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

需业主和物业一起努力,提高业主整体素质是关键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不文明,还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走访发现,近期,在州城大部分小区,高空抛物现象较之前得到一定改善,但仍时有发生。

州城某小区悬挂的警示标语。

物业:采取了不少措施,有改善但仍时有发生

施南古城民族花园物业的崔经理告诉记者,与以前相比,该小区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

一方面,大部分业主的素质越来越高,明白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另一方面,物业投入了更多精力劝导业主。

“之前,小区内发生过高空抛物,我们挨家挨户地上门讲解高空抛物的危害。慢慢地,小区高空抛物的现象就少了。”崔经理说,今年上半年,有业主反映楼上有泼热水、扔垃圾袋的现象。物业工作人员挨家挨户打电话排查,发现是一位老人所致。工作人员与老人的家人取得联系,把高空抛物的危害告知其家人。通过协调,老人的家人安装了金刚网纱窗。

“今年3月,有人反映楼上落砂子。我们调查发现是装修工人一时大意,我们给新来的业主和装修工人讲解了高空抛物的危害,禁止之后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崔经理说,该小区每栋单元楼下以及电梯旁,都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告示,公共区域也贴有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语,物业公司还会不定期跟工作人员培训相关知识。

“令人欣慰的是,在业主群里,部分业主和物业一起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崔经理笑着说。

“禁止高空抛物,我们物业处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提醒各户居民。”凤凰城小区田经理告诉记者,物业通过上门走访、设置告示牌、悬挂横幅,提醒业主杜绝高空抛物行为,与往常相比,高空抛物现象的确好了很多,但是仍有一些业主未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

在福星城物业工作了两年的李经理说,小区每个单元楼下都贴有严禁高空抛物的告示,在业主微信群中也进行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之前,有一个孩子从楼上扔苹果,物业工作人员经过排查后,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了教育,得到了孩子家长的支持和理解。“我们物业公司准备向业主申请购买仰拍摄像头,用来监控高空抛物行为。”

业主:忧心忡忡自己装监控

施南古城民族花园的保洁员阿姨说:“近几年,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减少,但草丛内有时仍会出现烟头和纸巾等垃圾。杜绝高空抛物行为,还需业主和物业一起努力,特别是需要提高业主的整体素质。”

凤凰城小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靠街道边的居民楼高空抛物现象更严重,楼下便利店的雨棚上常有楼上掉下来的东西,以垃圾袋居多。虽然物业工作人员对有些住户劝阻,但有的业主依然我行我素。工作人员去排查时不承认,只能派人去打扫。杜绝高空抛物,还需大家一起努力。

走访中,也有很多安全意识很强的居民。家住州城福星城小区的聂奶奶说:“你看楼上,有许多居民的窗外有伸出来的花盆都是用铝合金撑着的,时间长了会生锈,希望物业能重视这些现象,提醒相关住户。”

6月29日,市民卢俊对自家阳台外的监控摄像机进行了检修。卢俊所在的小区,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责任,他在自家阳台、卧室等外面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我在自家的开放区域全部安装了摄像头,对着自己家阳台、窗户等区域拍摄。小区里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不发生伤人事件最好,万一发生了,我通过监控也能证明不是自己家中高空抛物,可以避免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责任。”

恩施晚报记者发现州城小区大都没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一些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推行安装摄像头很困难,一方面是资金问题,另一方面是业主观点不统一,需小区三分之二的住户同意。

律师: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4方面构成要件

近年来,随着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致人死伤、财物损坏的事件逐渐增加,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由此带来的一些法律诉讼让人们意识到,原本的道德问题正慢慢成为法律维权内容。

昨日,记者采访了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

张华认为,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并非偶然事件,而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虽然大家都有听闻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事件,但事故不是发生在自己身边,很多人都不予重视,为了贪图一时方便,就随手往外一扔,完全不顾自己所处的位置、高度,扔下去的物品会对他人造成什么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自己随手抛出窗外、阳台外的东西很轻,不会砸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物理原理,高空抛下的物品质量再轻,只要高度够高,冲击力都不容小觑。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张华介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4方面。

高空抛物中的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若能够确定具体的抛掷物件者,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加以规范。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人,一般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混杂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实施加害行为后,无人主动承担行为后果。基于各种政策考量,法律只能将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推定为是加害行为人。在此点上,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产生差异。在高空抛物的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抛物行为,只是无法将该人从一定范围中辨识出来。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多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只是不清楚究竟是哪个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高空抛物属于行为推定;共同危险属于因果关系推定。与此相关,高空抛物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主要是推翻行为推定;共同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主要是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

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突发性、严重性等特征。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有人身损害,也有财产损害。高空抛物发生时,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此类行为因此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果关系是指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张华认为,这里就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高空抛物致害的因果关系往往会有较多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高空抛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

第二,从因果关系入手,也可以免除部分人的责任。以高层建筑物抛物致人损害为例,受害人因建筑物抛物致害,即使推定该建筑物上所有住户都实施了抛物行为,从一般常理上来推,该损害后果也不可能是由一层的住户所造成。因此,包括一层在内的较低楼层的住户可以通过因果关系的证明而免责。高空抛物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应当包括因果关系方面的免责事由。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没有规定,因此,在立法论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法有所作为,无法预防也无法避免,同时,也不会发生受害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只要发生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就应当成立侵权责任。(记者 谭发馨 实习生 王景)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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