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全县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禁火区:全县行政管辖区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可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哨卡,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检查,严禁携带火源入山。

四、禁火期间,禁火区实行封山。不准烧荒开垦,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杂草,不准露天烧秸秆,不准烧草场,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或其他引火物品,不准野外烧火取暖及野炊,不准烧纸、点蜡、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烧山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有上述行为拒不服从管理的,可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依法实施处罚。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和人力组织扑救,必要时可以强制征用;有权决定砍伐林木、清除障碍、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遣。

七、对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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