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资助办法。
《通知》规定,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按120元/年配置。
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资助办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州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由各县市对特殊群体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认定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县市财政根据资金筹集渠道予以全额资助;原已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10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资助;国有集体改制企业2010年底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医疗保险清算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2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资助。除民政兜底以外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降低50%,降低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同一对象符合多项资助缴费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时间从9月开始,原则上12月31日前截止,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2018年2月28日。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缴方式为:城镇居民由居住地所属人社中心(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负责费用归集,所在地人社中心(社区)负责参保登记,地税部门负责开具缴款凭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由人社中心(社区)负责录入缴费信息。
编辑:刘梦龙
审核:孟希承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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