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2018年医保待遇有新规
第三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参保人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州级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县市级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含专科医院)。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起付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不计算起付标准。
(三)参保在职职工按分级诊疗制度在州内住院符合报销政策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县市一级医院(含专科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5%、三级医院报销85%,州级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报销85%、三级医院报销80%;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8个百分点。
(四)参保人员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报销。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长期异地居住的其他参保人员,在其登记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视同转外就诊报销。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应于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二)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第一年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80%,报销封顶限额调整为30万元。以后每参保1年,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至90%封顶;报销封顶限额提高1万元,至50万元封顶。
(四)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大额医疗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当年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异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未按规定报备的,大额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2万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报销限额为100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州级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县市级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含专科医院)。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孤儿在州内一级和二级医院住院的,不计算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州外省内市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增加5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增加2000元。
(三)参保居民在县市内一级及以下(含专科)、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5%,在州级二级(含专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8个百分点。
(四)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2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未经批准转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五)参保居民在省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在县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经批准转省、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负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参保居民在省、州内非正常转诊及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负部分按60%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决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
温馨提示:到州级及州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定要记得转诊或备案。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