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乱收费行为一直饱受诟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据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有效。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此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随意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不得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进行限定,不得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和生产成本涨价信息,以及组织或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囤积居奇,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编辑: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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