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发的9月工资不能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错!

近日,网上的一则说法被大量转发。

文章称,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计算。然而企业一般会在次月发放当月的工资,也就是说——

10月的工资要等到11月份才会发放,此时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

10月份发放的9月工资则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

权威解读来了!

与是否为上月工资没有关系

对此,上海市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根据规定,职工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都会按照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进行个税计算,与其是否为上月工资没有关系。

因此,所谓要到11月才按5000元标准计算个税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文图片均来自“浦东发布”微信公众号

10月到手收入是按5000元减除标准计算个税后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税可以理解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当月先代扣,到次月再完成报税。所以,10月份职工的到手收入是按照5000元减除标准计算个税后的收入,并由企业完成代扣。

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

专家同时指出,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不应和“人事归属月”的概念混淆。

按照大部分企业人事的发薪归属月概念,企业会在月末根据全月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工资,并在次月发放。这也就是所谓的次月发放当月工资。

只要实际支付日和发薪结算周期截点之间相差不到1个月,这就是合法的,也在现实中普遍应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10月开始执行的个税新标准,与收入为哪个月工资没有关系。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都适用5000元起征点。

来源:劳动报

http://zy.cnhubei.com/dongxiang/uk2~nF1100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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