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下列人员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宣恩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作废。如被公告驾驶人有异议的,请七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信息核实。
特此公告
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12月21日
(附:吸毒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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