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压态势下,相关违法拆解人员已经逃离,中止了此例非法拆解行为。
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该局和县工商、公安等部门将保持这种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通讯员:尹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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